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现住址: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娄秀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岳诉被告娄秀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岳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宫绍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连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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