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孙兰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被告:余凤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兰英与被告余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孙兰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兰英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行为已表明其在法定期限内不会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孙兰英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荣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赵毅沛
书记员张思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