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永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汕头市金平区,现住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唯得,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琛,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志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

审理经过

原告蔡永达诉被告余志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永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唯得、王琪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志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永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将款项交付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付还借款,被告拒不付还。原告经多方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如前,谨望照准。

被告辩称

被告余志塬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蔡永达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的居民身份证、被告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及借条等证据。被告余志塬没有到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因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没有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综合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8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被告借到原告200000元。被告在借条立据人处签名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没有付还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有被告签名确认的借条为据,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双方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没有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付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理由成立,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余志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蔡永达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余志塬负担。被告余志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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