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玉东,小名二蛋,男,****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人,捕前住宁武县石家庄镇十里桥村。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武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刑诉[201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玉东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甄卓、赵林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玉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玉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玉东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白建军妻子因身体不适,在医院治疗一直不见好转。2016年8月份,白建军丈母娘找到在宁武县城南门街经营广缘阁门市的被告人杨玉东让其帮忙"做法"治疗,杨玉东同意,后杨玉东多次用"法术"给白建军妻子治疗,白建军给过杨玉东三次数额不等的好处费。9月份的一天,杨玉东给白建军妻子"做法"治疗后提出因白建军妻子病情比较严重,想彻底治疗需摆阵法,并需1.2万元用于压阵存放在杨玉东手里49天,白建军同意并按照杨玉东的要求向其支付了押金1.2万元。49天之后,白建军妻子病情未见好转,白建军向杨玉东多次索要押金,杨玉东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返还。杨玉东将该钱款个人挥霍。
2016年秋季,杨玉东在与吴某闲聊时,谎称自己与华润电厂黄总关系好,能安排人进入宁武县华润电厂工作,吴某就提出让杨玉东帮忙将其孙子吴凡安排到电厂工作,杨玉东答应,提出需要7、8万元用于找工作,并承诺半月或二十天就能办成。吴某于2016年12月在自己家中交给杨玉东3万元,2017年正月十五在宁武县二号桥附近交给杨玉东5万元,两次共计8万元。后杨玉东因没有能力将吴凡安排到华润电厂工作,将8万元个人挥霍,经吴某多次催要,杨玉东无法归还8万元,便与吴某断绝联系。2017年4月,经吴某儿子吴艳龙催要,杨玉东归还了4万元,剩余4万元未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玉东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宁武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2份、立案决定书2份,宁武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凤凰中队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2017年9月11日华润电力(宁武)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白建军提供的其与杨玉东的短信记录,吴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吴某的辨认笔录,白建军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被告人杨玉东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玉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玉东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玉东案发前,退赔被害人吴某4万元,对杨玉东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玉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玉东退赔白建军1.2万元,退赔吴某4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