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兴晶,女,汉族,住银川市西夏区,系西安市长安区春天花花百货经销部原登记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艳,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金镝(榆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兴晶因与被申请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亦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称
王兴晶申请再审称:1.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驳回爱亦锐公司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案件受理费由爱亦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陕01民初1575号案通过公告向西安市长安区春田花花百货经销部(以下简称春田花花百货经销部)送达了法律文书,因春田花花百货经销部未到庭,该案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判决已生效。该案执行过程中,爱亦锐公司以王兴晶系春田花花百货经销部经营者为由,向法院申请冻结了王兴晶银行账户,但王兴晶未申请注册过春田花花百货经销部。2020年7月30日,王兴晶前往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春田花花百货经销部冒用其身份信息骗取工商登记。2020年10月13日,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春田花花百货经销部在办理设立登记过程中,构成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伪造他人签名、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个体登记的行为,决定撤销该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综上,王兴晶并未实施爱亦锐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无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王兴晶在知道撤销决定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保护王兴晶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王兴晶作为春田花花百货经销部原登记经营人,在(2019)陕01民初1575号案执行过程中,向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春田花花百货经销部,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关于撤销春田花花百货经销部设立登记的决定,王兴晶以此为证据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王兴晶申请再审理的理由成立。另外,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春田花花百货经销部申请设立网店时,电商平台的审核流程、核验内容等相关情况予以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指令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晓晖
审 判 员 黄宸瑞
审 判 员 吴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