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在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苏宝强,枣庄薛城东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枣庄泰国工业园商务管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光明路北复原五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774237828。

法定代表人:李文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赵绪忠,山东司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兴伟,系公司员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史在法与被告枣庄泰国工业园商务管理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史在法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在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史在法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92元、申请费5,000元,由史在法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志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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