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姜永祥,男,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申请人:王成军,男,住安徽省宿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姜永祥与被申请人王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成军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保全价值为4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成军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