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姜永祥,男,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申请人:王成军,男,住安徽省宿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姜永祥与被申请人王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成军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保全价值为4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成军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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