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守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联系。
被告:彭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联系。
审理经过
原告朱守军诉被告彭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2021年5月24日,原告朱守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朱守军撤诉处理。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朱守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