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78号。
负责人苏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邱宗健,该行城南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胡晓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
被执行人黄志斌,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晓燕、黄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11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胡晓燕、黄志斌履行给付金融借款人民币1900000元及利息806359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16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31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中,依法在淘宝网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黄志斌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房屋,经第二次拍卖成交得款人民币共计2427800元,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00000元,利息394851元、案件受理费13148元、评估费11640元,应退回竞买人垫付黄志斌承担的财产转让所得税72834元,支付司法拍卖辅助业务服务费8427元、本案执行费26900元,现被执行人仍尚欠借款利息515271.90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28日)。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晓燕、黄志斌名下在桂林市和荔浦市已无房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不动产、工商、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车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桂0311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