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佳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忠,湖南碧灏(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睿,郑永忠,湖南碧灏(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金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罗建安,执行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佳锴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金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湘01民终9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佳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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