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琳,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鹏,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金鑫,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邱琳与被告王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邱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24,300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21年被告找到原告,声称可以给原告用手机贷款并且不用还款也不用给利息,于是被告拿原告手机在小鹅花钱、美团、微众银行等多个平台贷款共计24,300元,并且将此款都转入被告个人名下,被告也承认此事,但是一直以过几天转给原告为理由,推脱多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金鑫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邱琳通过小鹅花钱贷款10,500元、微众银行车主贷款2,000元、分期乐贷款9,800元、美团贷款2,000元,共计24,300元。被告王金鑫通过操作原告手机将上述款项转至其名下,由其使用。后来被告王金鑫向原告邱琳出具还款承诺,但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有贷款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光盘)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邱琳请求被告偿还24,3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金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金鑫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邱琳欠款24,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03.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20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