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书信,男,1955年10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田永坡,男,1982年8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书信与田永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田永坡名下传祺牌(冀A8953B)轿车,查封期限两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提出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会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