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之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窝北镇西柴里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万增,男,肃宁县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俊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荣,男,肃宁县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窝北镇西柴里村村委会
住所地:窝北镇西柴里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926ME32705172。
法定代表人:徐盼道,系该村村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马之光与被告马俊华、窝北镇西柴里村村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马之光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之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马之光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