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路19号-1、19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49165544W。

负责人:邓俊健,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宝忠、张志强,均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谭国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群胜南园一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821985××××××××。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称,被申请人谭国良于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在该公司使用电话631×××0发生的话费未付,尚欠款项1604.33元,经多次催还无效,并提供业务登记表、欠费清单等予以证实。要求被申请人谭国良立即支付电信通信费1604.33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谭国良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电信通信费1604.33元。

申请费8元,由被申请人谭国良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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