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亚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贾艳东,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海峰,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市住建委**楼。

法定代表人李灵犀,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明达,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周亚光要求被告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房管中心)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亚光的委托代理人贾艳东,被告市房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陈明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亚光诉称,2017年2月16日,原告的母亲许秀珍(已过世)在赤峰市公证处办理了(2017)赤证内民第XXX号公证书,许秀珍将其所有的赤房权证红山区字第XX**号房产以公证遗嘱的形式确定其过世后由原告周亚光一人继承。许秀珍去世后,原告持该遗嘱公证书多次到被告处办理涉案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被告一直推诿不予办理。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位于赤峰市××区楼位于赤峰市××区房(证号为赤房权红山区位于赤峰市××区字第XXXX号)的产权过户登记。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7)赤证内民字第507号公证书,证明涉案房产的所有人许秀珍在生前办理了公证遗嘱,以公证遗嘱的方式确定该房产由周亚光一人继承。2、赤峰市农牧业局于2017年9月1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房产所有人的丈夫系赤峰市农业局职工,因文革遭受迫害于1970年死亡。3、赤峰市区旧公房出售审批表,证明涉案房屋是1999年竣工建成,在其丈夫过世31年后,许秀珍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该房产。4、红山晚报报纸复印件,证明涉案房屋房产证2014年7月18日在红山晚报登报声明作废,在等报期间,没有任何人和单位就涉案房产主张权利。5、(2017)内0402行初21号裁定书一份、原告周亚光向被告办理房产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申请书及申通快递发件联,证明原告于2017年3月在红山区法院立案,并与2017年6月16日向被告邮寄了过户登记的申请,但被告仍然未予以办理。

被告辩称

被告市房管中心辩称,对于原告的起诉,我中心经调档核实,涉诉房屋坐落于××区,产权来源为房改售房。原告所持遗嘱公证书的真实性我中心无异议,但在现实中有存在多份遗嘱公证书的情况,我中心无权认定该份公证书是否为最后的遗嘱,为避免纠纷的产生,特建议原告持此公证书向公证部门申请继承权公证,后持继承权公证书向我中心申请办理登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质证

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产权产籍档案一册,但与本案诉求没有太大的关联,主要证明产权的来源,即原告母亲是如何取得涉案房屋的,双方对产权并不持有异议,办理登记时,所有子女应出示公证部门出具的文书来办理过户登记。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遗嘱公证真实性无异议,但内容体现的遗嘱人有6个子女,按继承法规定,每个子女都享有继承权,对该遗嘱是否为最后的一份遗嘱存有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赤峰市农牧业局出具的证明及赤峰市区旧公房出售审批表无异议;对红山晚报报纸无异议;对于产权过户申请书,申请人应该是去过我单位,我单位工作人员接待过原告,由于其申请不符合我中心的要求,该申请属于不能办理的范围;对(2017)行初21号裁定书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的母亲在生前已经办理遗嘱公证,被告应当按照公证书为原告办理过户登记。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质证意见予以认可并予采纳,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及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原告的母亲许秀珍(已过世)在赤峰市公证处办理了(2017)赤证内民字第XXX号遗嘱公证书,公证将其所有的赤房权证红山区字第XX**号房产遗嘱在其过世后由原告周亚光一人继承。许秀珍过世后,原告持该遗嘱公证书到被告初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被告未予以办理,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履行为其办理位于赤峰市××区楼位于赤峰市××区房(证号为赤房权证红山区字第XX**号)产权过户登记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赤峰市公证处作出的(2017)赤证内民字第XXX号遗嘱公证书,许秀珍将位于赤峰市××区的房屋遗嘱继承给原告周亚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二款:"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的规定。"故,许秀珍的不动产继承公证为有效的遗嘱公证书,原告要求被告依据该公证书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作出履行对原告要求办理位于赤峰市××区楼位于赤峰市××区房(证号为赤房权证红山区字第XX**号)产权过户登记的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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