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浦北县全鸿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春燕 委托代理人李洪友,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容雪兰,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浦北县全鸿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容雪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冯小芸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容雪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浦北县全鸿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上半年期间,被告向原告购进烟花爆竹一批,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后于2015年8月21日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为30000元,为此被告书写给原告欠条一张收执。但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被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不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上半年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一批烟花爆竹,当时原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后于2015年8月21日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为300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立下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今欠到全鸿公司炮款3万元整(叁万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被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相关利息。 上述事实由书证及原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实施了买卖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原、被的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原告依交易交付了炮竹,被告在收取货物后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有30000元货款未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其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剩余货款,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构成了违约,对被告逾期支付的货款,原告要求被告自收到诉状之日起按6%的年利率计算欠款利息直至其还清货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容雪兰支付原告浦北县全鸿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货 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被告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容雪兰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容雪兰应在履行欠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义务人应履行的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原告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款汇,开户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0,开户行:农行钦州分行金桥支行处)。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黎 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