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东路50号、52号9层至13层。
负责人:白景辉,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崔洋,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道里区。
被执行人张敏莉,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道里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崔洋、张敏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