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光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梅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南陵县鑫淼服装厂,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弋江镇南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23MA2RJXXU4K。 经营者:梅林。
审理经过
原告陶光妹与被告梅林、被告南陵县鑫淼服装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光妹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光妹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陶光妹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陶光妹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方 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俞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