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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保仓,青海省天峻县人,现住天峻县。
被执行人:大正吉,青海省天峻县龙门乡四社人,现住天峻县。
被执行人:达却加,青海省天峻县龙门乡四社人,现住天峻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保仓与被执行人大正吉、达却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大正吉、达却加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青2823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杨保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工商、车辆等信息,并冻结了二被执行人名下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2021年7月26日被执行人大正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杨保仓支付借款7000元的义务,从被执行人达却加的银行账户中扣划1100元支付给申请人。现申请执行人杨保仓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3执13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大正吉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