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汤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民乐县人,住甘肃省民乐县。
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公司住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仓门街6号大明办公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康节,该分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汤和与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张中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支付原告汤和支票金额290万元;二、被告浙江正见集团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赔偿原告汤和赔偿金5.8万元;上述共计295.8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汤和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20年9月14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股权、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请求情况
2.2020年9月29日,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称,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正见)在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请求法院进行调查。
3.本院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浙江正见在该院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执行情况,并就浙江正见在该院尚未受偿的债权情况回复我院。
4.2020年12月17日,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回函称:浙江正见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该院查封了海东市平安镇新平大道海峰花苑小区的二十套住房,评估价格1277万元,已经进入拍卖程序。该拟准备将上述二十套住房处置后的资金用于履行(2015)东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该调解书确认浙江正见应支付案件款1122123.79元。另河北霸州法院、内蒙古呼和浩特法院均以浙江正见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委托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故我院的生效判决,无法在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执行。
5.2020年12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汤和,并将上述调查情况详尽告知,并询问申请人能否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0年12月25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股权、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3020785元(其中案件款2958000,案件受理费30500元,执行费32285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甘07执恢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