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高玉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高玉欣合同诈骗罪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2019)鲁0403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12日移送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后,2021年4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高玉欣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高玉欣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2021年4月16日、6月24日、9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总对总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高玉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鲁0403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缴纳的罚金及退赔损失,应由被执行人继续缴纳或清偿。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王泉涌 审判员 徐同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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