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艾波特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李东站,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临泉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陈志平,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安徽艾波特瓦业有限公司与安徽临泉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1民初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鼎力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安徽艾波特瓦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21年2月24日、2021年5月27日查询银行、股票证券、工商登记等部门,已查封安徽临泉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皖K×××××号三一牌等汽车(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孟 坤 审判员 王福逊 审判员 张耀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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