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

被执行人:张先锋,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先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4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先锋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先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

二、向被执行人张先锋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银行账户只有小额存款,对于查询到的银行账户,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日期从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

三、本院向嘉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禾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理财产品、向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法院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进行现场调查及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依法对张先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查封的财产,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担风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104630元(其中合伙结算欠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469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106099元(其中执行标的金额为104630元,执行费1469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湘1024民初9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邓 军

审判员 全解军

审判员 肖向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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