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效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汀,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效珍与被告徐海波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20年4月11日签订的《模具定作合同》;2、被告向原告退还模具价款30000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效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海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模具定做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制作甩干器模具6副,价款为70000元,原告需在一周内支付被告30000元作为预付款,交样期为收到预付款之日起40天内,模具质量要求为保证使用寿命30万模次、12个月保修期等内容。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0000元。但经催讨,被告至今未交付合格模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陈效珍与被告徐海波于2020年4月11日签订的《模具定做合同》;
二、被告徐海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效珍模具款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徐海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