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营口京华电子文化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新兴大街东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2755765482X。 法定代表人:李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岩,系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宋秀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董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

审理经过

原告营口京华电子文化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公司)与被告宋秀晨、董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秀晨、董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交纳物业费4308元、利息280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滞纳金1244元,共计58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系京华苑小区业主,住宅面积为184.34㎡,根据办理入住房时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有义务按期交纳物业费,物业费收费标准是0.65元/月/平,可是从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二被告未交纳物业费;从2018年4月开始二被告拒交物业费,其欠费情况是①2017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欠359元;②2018年4月1日-2020.12.31欠3949元,合计4308元。2017年9月13日、2019年10月16日、2020年10月16日原告发出《物业费催缴通知书》,但是被告置之不理。综上,被告拒交物业费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原告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宋秀晨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被告董艳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宋秀晨、董艳系京华苑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84.34平方米。2016年12月9日原告与营口市京华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包括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清洁服务;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消防服务等内容,服务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5元,业主应按季度交纳物业费,交纳时间为每季度最后月份中旬,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费的,应当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二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4308元。另查,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由于业主委员会部分委员搬离小区导致原告无法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续签合同,原告事实上一直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二被告作为业主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虽然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因部分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搬离小区无法续签合同,但原告仍然继续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业主也按时交纳物业费,所以原告与该小区业主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有权对其提供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原告诉请二被告交纳物业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滞纳金,实为违约金,虽然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终止,此后原告与小区业主之间形成的是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并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所以违约金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宋秀晨、董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京华电子文化商城有限公司物业费430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30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莹 书 记 员 张榕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