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卓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明星村业成围工业区2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凯。 被执行人:佛山市豆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社区华发路16号车间二二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章坚忠。 被执行人:章坚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审理经过
关于江门市卓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豆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坚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22475号民事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的规定,佛山市豆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坚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江门市卓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9630.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9630.8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负担诉讼费4292.62元。因佛山市豆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坚忠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江门市卓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章坚忠已代表其本人及佛山市豆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到庭配合调查执行,但其暂无履行能力。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并扣划到章坚忠的银行存款8559.08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优先抵扣诉讼费4292.62元、货款4266.46元)。 2.查明并于2021年6月9日轮候查封了章坚忠名下的东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粤X×××××、长安牌小型轿车粤X×××××。该两部车的初次登记日期分别为2013年12月2日、2010年10月18日,均已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首查封。综合车辆品牌、型号、购置使用年限、查封等因素,预估上述车辆变现价值不大。为避免无益处置,本院未予扣押。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22年6月8日止)、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届时如需续冻/封,申请执行人需于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封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续冻/封。 三、在执行被执行人欠款纠纷系列案过程中已至佛山市豆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已经倒闭。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为诉讼费4292.62元、货款4266.46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货款195364.4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6执106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豆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坚忠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卓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谭金宇 审判员 梁泽标 审判员 赖俊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颖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