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尤尔德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胡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尤尔德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尔德公司”)与被申请人胡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尤尔德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2021)办字第824号裁决。事实与理由:青劳人仲(2021)办字第824号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已无实际经营地址,其法定代表人处于被羁押状态,亦无工作人员签收,仲裁委员会也未向公司的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送达,法律文书并未有效送达申请人,系程序违法,故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申请撤销。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胡梦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现尤尔德公司以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向其有效送达法律文书为由申请撤销仲裁,但并未提供相应依据。据此,尤尔德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上海尤尔德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2021)办字第824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尤尔德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晓梅 审 判 员 金 冶 审 判 员 顾继红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曹 丽 书 记 员 顾嘉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