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来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黄占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来功诉被告黄占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来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占表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来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8760元,利息45596.83元,共计234356.83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11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4年起,被告经常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钱,双方约定月息2分,截止到2018年10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利息78760元。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8876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2分。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均未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黄占表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当庭举证、法庭调查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起,被告黄占表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王来功借款。2018年10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黄占表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利息78760元。同日,被告黄占表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来功现金壹拾捌万捌仟柒佰陆拾元整,月息2分,黄占表。 庭审中,原告就借款利息部分,要求被告以本金1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占表向原告王来功借款11万元,至****年**月**日出生利息78760元,共计188760元,有其向原告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原告主张以本金1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黄占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来功偿还借款188760元,并支付以本金1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08元,由被告黄占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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