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余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曹勇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余忠与被告曹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余忠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曹勇峰立即归还原告王余忠借款本金9200元、逾期付款损失906.4元(从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为698.7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22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85%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为207.7元,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余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勇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18年6月23日,被告曹勇峰向原告王余忠借款9200元。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现金9200元。2018年年底,经原告催讨,被告向原告补写借款9200元的借条一份。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曹勇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余忠借款本金92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1年3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余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保全申请费122元,合计148元,由原告王余忠负担25元,被告曹勇峰负担1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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