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王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叶林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叶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凯立即向叶林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号起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庭审中,叶林表示愿意扣除王凯已支付的9900元);2.判令王凯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王凯于2020年12月2号向叶林借款50000元并承诺20天内归还本金,因王凯未能如约归还本金,叶林认为王凯违反约定已构成违约,故诉之法院。

被告辩称

王凯未作答辩。

叶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叶林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叶林的主体资格身份;2.借条一份、银行流水一份,证明王凯向叶林借款的事实。

王凯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上述证据因王凯未到庭,故无法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叶林所提交证据1、2,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予以确认。王凯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日王凯向叶林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叶林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340826198903050319,借款人王凯,2020.12.2”,借款当天叶林向王凯交通银行的账户(6222600250005698757)内汇入5万元,后王凯向叶林偿还了9900元,剩余借款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叶林与王凯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保护。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王凯在出具借条后仅偿还了叶林9900元,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借期内利息,该9900元应从本金中扣除,故对叶林要求王凯归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叶林主张的利息包含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期利息如前所述,因双方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故对叶林要求自出具借条之日开始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逾期利息,因叶林未能举证证明王凯偿还9900元的具体时间以及其向王凯催告过还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只能推定叶林起诉之日为其催告返还借款之日,现王凯至今未归还借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该损失主要体现在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由于借贷行为发生于****年**月**日之后,故利息可参照叶林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按年利率3.85%计算),故对叶林要求王凯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其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叶林借款本金40100元,并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叶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元(已减半),由原告叶林负担157元,被告王凯负担4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