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海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南街8-1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利,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海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沈阳海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海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海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 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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