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英,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北京市怀柔区,因故意伤害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
审理经过公诉机关以京怀检刑诉〔202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英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英于2021年6月27日21时许,在无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无牌照)行驶至本市怀柔区渤海镇营北沟村瓦厂附近公路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英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1mg/100ml。
本院查明被告人王英于案发现场被民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英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英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英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王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邓少宇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王佳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