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冈县支行。住所地青冈县青冈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3726985244Q。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领,系该行职员。 被告:季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冈镇,现居住地址不详。 被告:曹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冈镇,现居住地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冈县支行与被告季生、曹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息,并要求对借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未能提供被告准确居住地居住,经本院寻找,也未能确定该被告现准确居住地址,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属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居住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本案完全符合此种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冈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4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太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