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延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刘保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孟延延与被告刘保威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日立案。原告孟延延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延延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延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延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