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明,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卢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刘明与卢海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特10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明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海军案款共计265,000.00元整(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款共计55,579.69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55,579.69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209,420.31元整(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