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
负责人:吴敏,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耿巍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刘海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启东南晶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耿益仁,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耿巍仁、刘海英、启东南晶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崇港商初字第0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耿巍仁达成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