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系杨志明之妻。
被执行人:新疆伟泽综合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昌吉州木垒县胡兰哈孜干。
法定代表人:吴伟泽,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正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志明与新疆伟泽综合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对(2020)新2328民特57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伟泽综合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确定的义务。
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2021年07月14日之前偿还30000元,于2021年09月31日之前剩余案款全部还清;
二、申请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
三、本案的执行费847元,由被执行人新疆伟泽综合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2328执106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