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云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执行人:韩旭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府谷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云飞与被执行人韩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2019)陕08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云飞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依法于2021年3月12日恢复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韩旭峰向申请执行人王云飞偿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77900元、及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韩旭峰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等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韩旭峰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3、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韩旭峰采取公安临时布控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韩旭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