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神木市聚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孙家岔镇訾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97913D。

法定代表人:张子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在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兴,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神木市兴旺煤泥分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孙家岔镇海湾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354C3W。

法定代表人:陈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军,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神木市聚隆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神木市兴旺煤泥分选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881民初7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881民初72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神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神木市聚隆矿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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