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申请执行人张建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
被执行人赖贵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审理经过张建卫与赖贵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洛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329民初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赖贵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建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赖贵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要求支付合同款 31297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2021年1月26日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二十五次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
二、本院通过线下(传统)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4月26日,本院向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保险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管理监督局、各商业银行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赖贵兵为洛隆县硕督镇政府食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经核实,该食堂早已转让他人,被执行人赖贵兵不是实际经营者。2021年5月12日,本院执行干警前往重庆渝北区被执行人户籍地居委会、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将被执行人依法拘留。
六、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赖贵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建卫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赖贵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建卫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高 红 亮
审 判 员 斯朗曲珍
审 判员梁鹏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格桑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