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 被执行人:史立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 义县人民法院(2020)辽0727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史立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史立彪在交通银行62×××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17.3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单学文 审 判 员 李超智 人民陪审员 聂桂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海龙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