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郑州妙渊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锦秀街绿地滨湖国际2号楼1508室。

法定代表人:吴彬。

被告:河南妙慈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项城市付集镇曹营村。

法定代表人:吴泽峰。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柳与被告郑州妙渊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妙慈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杨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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