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汕头市沁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陈庆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淘乐实业有限公司(DOROLENTERPRISECOMPANY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李萱,该公司董事。
以上两位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欧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汕头市沁润服饰有限公司和淘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5月20日补正)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上海欧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财产,金额以277,560.59元为限。两申请人以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277,560.59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保全被申请人上海欧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财产,金额以277,560.59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907.8元,由两申请人汕头市沁润服饰有限公司和淘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