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君盛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姚正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广英,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洪斌,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
审理经过
青岛君盛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洪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鲁0213民初3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洪斌名下银行存款534万。现双方已调解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洪斌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洪斌银行存款53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