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关鹏,男,****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和硕县通汇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硕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关鹏与被执行人和硕县通汇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28民初3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为601323.75元,执行到位金额17000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431325.75元。2021年9月14日,因申请执行人关鹏出具书面申请书撤回(2021)新2828执690号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28民初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关鹏对被执行人和硕县通汇石材有限公司享有431325.75元债权,如被执行人和硕县通汇石材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关鹏撤回执行后仍未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关鹏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