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绵阳新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长君,系四川瀛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阳晨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彦成。
审理经过
原告绵阳新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晨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通过立案登记。原告绵阳新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多次与原告沟通,原告仍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绵阳新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