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屯振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689598240G,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博望西街商贸建材综合市场****。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蔡兰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屯市华昆酒店经营者,住新疆北屯市。
被告:北屯市华昆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9005MA78491U59,经营场所新疆北屯市军垦街**。
经营者:蔡兰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屯市华昆酒店经营者,住新疆北屯市。
担保人:北屯振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屯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5524279774,住所地新疆北屯市西大街美丽田野右侧。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屯振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兰玉、北屯市华昆酒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屯振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蔡兰玉名下2850000元银行存款;冻结被告北屯市华昆酒店名下银行存款2850000元。担保人北屯振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屯第一分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新疆北屯××街××室(房权证新(2×**)北屯市不动产权第0××2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屯振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蔡兰玉名下2850000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告北屯市华昆酒店名下2850000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担保人北屯振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屯第一分公司所有的位于新疆北屯市××街××室(不动产权证新(2××7)北屯市不动产权第0××2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