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常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住社旗县,现在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常某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7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常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后,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兴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