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滕州市供销合作总社。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481169908444G。
法定代表人:王鹏,理事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杨硕,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 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被申请人:胡朝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滕州市供销合作总社与被申请人胡朝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9日作出(2021)鲁0481民初3453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朝彬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冻结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胡朝彬以冻结其建行嘉祥支行账户实际存款达到25万元,再行冻结其济宁农商银行存款账户已属超标的冻结为由,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胡朝彬济宁农商银行62×××12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朝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胡朝彬济宁农商银行62×××12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