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九三路137号。
负责人:闫春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昌,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馥阳,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晓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与被告胡晓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